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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立法滞后 村民可用“合同”来维权
作者:中国拆迁律师 文章来源:www.chaiqianls.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11-13
城中村改造中出现纠纷,却打不了“官司”,原因就是缺少法律依据。 目前,国家层面没有对城中村改造进行立法,缺乏全国性的针对城中村改造的法律、法规。目前各地多是以地方政府出台的政府规章或者政策文件来规定城中村改造的相关问题,这就造成了几个方面的不利影响:首先,各地的规定出入比较大,甚至对于“城中村”这个概念都有若干不同的解读,缺乏法制统一性;其次,政府规章或者政策文件在规范性文件体系中效力较低,根据《立法法》能够规定的事项范围非常有限,更没有立法权限来解决城中村改造大量涉及的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土地管理等涉及到的一系列基本经济制度和民事基本制度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地方规章与政策不能作为解决司法实践中矛盾和纠纷的法律依据,造成法院难以受理相关案件,受理了也因为没有法律依据而难以处理。此外,地方政府出台的与城中村改造相关的政府规章或者政策文件本身由于缺乏明确的上位法依据,这就可能导致地方政府规章或者政策文件本身存在超越立法权限甚至存在与法律、法规规定冲突的情形。 在拆迁安置补偿过程中,由于法院案件受理存在障碍等实际问题,目前这些纠纷大多是以各方当事人协商或由相关部门协调的方式进行解决,基本没有进入到诉讼阶段。 一般情况下,村民作为相对弱势群体,其更关注如何依法维权的问题。但是依法维权有两个方面的前提:第一,法定权利是什么?第二,维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城中村改造缺乏法律依据,就难以在法律层面解决村民群体依法维权的这两个前提性问题,“无法可依”对村民群体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不利影响是显而易见的。 一种可行办法就是以地方规章和政策文件作为签订有关“城中村”改造的相关合同的依据,把地方规章和政策文件的有关规定设定为有关合同的主要权利义务,使政策中的有关规定成为以后如有矛盾和纠纷时的合同依据。同时,“城中村”改造的不同当事人之间的相关合同必然会形成一个合同链,相关地方规章和政策文件融入合同,研究并注重合同的整体框架设计以预防矛盾和纠纷、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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